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的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的名义,与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发展的需要,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对外行使合作办学协议签字权。
第二章 立项和申报
第六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学院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办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经学校研究批准立项后,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牵头,与申办学院及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指导申办学院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九条 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在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理委员统筹管理,中外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委员会的成立与议事规程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成立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对合作项目进行管理,该机构为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层。
2.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由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分管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国外大学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提名一名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项目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相关人员作为委员。
3.在联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常务副主任负责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以及项目日常运营。
4.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如果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任命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另一成员代表主任参加会议。经联合管理委员会1/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主任的任免、项目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联合管理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必须由出席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多数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校内各部门的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单位。中外合作办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担任,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项目教学安排与研究、质量监控、学生事务等,选定1名外语能力强的项目专业教师为项目秘书,具体处理项目各项事务的对外联络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引进课程、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评估,各教学院部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及与外方合作办学费用的结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日
申请学院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英文名称 | |
国外教育机构简介(包括:学校中英文名称、基本情况、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证书情况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学校地址等) | |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方案(含模式、层次、证书、培养方案、课程对接情况等) | |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 |
二级学院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 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2份,教学院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