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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职研所转载     发布时间:2016-05-03     信息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安徽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 【关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14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经认真总结试行情况,落实新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省政府决定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创新能力评价5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将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纳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制订加强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3个实施细则。2015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简称“1+6+2”配套政策)。

    二、操作程序和步骤

    1.申请通知发布。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配套政策申请补助通知,启动政策兑现工作,各市按通知要求实行网上填报。具体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通知。

    2.市(县)先行补助。2015年严格执行市先行补助以及“企业愿意干、政府再支持”的规定,对能力建设、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保险、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实验室等细则,按规定市(县)先行补助。申请材料由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3.执行时间安排。“1+6+2”配套政策统一组织,统一申请通知,分二批执行。第一批是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保险4个政策补助;第二批是省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技专项2个政策补助。其中省重大科技专项中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助纳入第一批执行。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单独发布公告,按规程操作。

    4.严格依规操作。各市是资金补助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通过现场检查或第三方核查方式严格把关,对各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科技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负责材料受理、专家审核等事务性工作。省科技厅在受理各市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并提出省奖励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对市创新能力评价,不涉及经费,委托第三方发布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2.补助内容

    (1)省、市(县)对符合下列四类之一条件的企业:纳税2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省备案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引进国家级研发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对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市(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联系处室及电话:研发设备补助:高新处,62653528;境外研发机构补助:国合处,62657892;国家级研发平台补助:高新处62653528,社发处62678552,农村处62678648。

    (二)《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1.扶持对象

    省内及省外、境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科技成果,有意落户安徽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2.扶持内容

    (1)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市支持力度、科技成果所处阶段等,省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里给予不少于省里的资金支持。

    (2)对发展良好的科技团队创办企业,省将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交所成功上市的,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二,B类、C类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资格条件

    (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总额的50%。

    (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5)公司所在市的政府支持资金到位。

    4.有关说明

    市支持资金先行到位后,才可申报省扶持资金。省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不高于市支持资金。省发布团队招引公告,各市与团队对接,团队注册公司,市支持资金到位,市推荐申请省扶持资金,省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提出拟支持的30个团队名单,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投资集团进行资产评估、商务谈判,投资入股。

    联系处室及电话: 省科技厅国合处,62659890。

    (三)《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申请。

    2.补助内容

    (1)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

    (3)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

    (4)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联系处室及电话:总牵头处室:政策处62655281;转化科技成果补助:区域处62644232;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计划处64693921;新药证书补助:社发处62678552;动植物品种补助:农村处62678648。

    (四)《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申请。

    2.补助内容

    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联系处室及电话:省科技厅条财处,62654895。

    (五)《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已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和已建成运行的省级实验室,具体为以下四类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工程实验室。

    2.补助内容

    一是省市联动共同支持建设一批企业实验室;二是择优重点加强建设一批高校院所实验室;三是鼓励加快建设若干国家级实验室。具体要求和支持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本细则印发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申请兑现本细则支持,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二是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三是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通过。

    对择优共建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2)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原则上要求为国家级重点学科);

    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对择优支持的实验室,连续三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3)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联系处室及电话:省科技厅基础奖励处,62655036。

    (六)《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1)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助: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2.补助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原则上省支持经费为100-300万元/项。

    (2)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市(县)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按不高于市补助额度,省补助比例不高于国拨经费到帐额的10%。

    3.工作程序

    (1)各市围绕本市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一个科技重大专项领域,并编制实施方案。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议各市实施方案,确定省科技重大专项,形成年度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3)省科技厅发布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市组织项目申报。

    (4)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补助建议并公示;市县先行补助,省再按比例补助,下达资金计划。

    4.有关说明

    省重大科技专项中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助放入第一批执行。在申请省补助截止期前,省科技厅有关重大专项操作规程及节点安排,按领域分工具体指导对接。

    联系处室及电话:省科技厅计划处,64693921。

    (七)《安徽省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1.补助对象

    保费补助支持的对象为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2.补助内容

    (1)先行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2)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联系处室及电话:省科技厅条财处, 64691013。

    (八)《安徽省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1.评价对象

    全省16个市。

    2.评价内容

    (1)从三个维度评价:一是仅采用绝对值数据的静态评价,二是仅采用增长率数据的动态评价,三是动态、静态各占50%比例的综合评价。

    (2)评价分三个步骤(三个维度评价方法相同):

    一是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指标统计值转化成无量纲数值。

计算公式:

其中的无量纲化值,为实际值,为最大值,为最小值。

 

二是运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指标综合指数值。

计算公式,其中是指标对应的权重。

三是按静态评价、按动态评价、按动态50%和静态50%比例评价,汇总最后得分。 

3.评价指标

(1)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来源:省财政厅(安徽统计年鉴)。

(2)R&D经费占GDP比重,来源: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徽统计年鉴)。

(3)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来源: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徽统计年鉴)。

(4)万人发明专利授权量,来源:省知识产权局(安徽统计年鉴)。

(5)高新技术企业数,来源:省科技厅(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报告)。

(6)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比重,来源:省统计局(安徽统计年鉴)。

(7)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来源:省统计局(安徽统计年鉴)。

(8)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地方进出口总额的比重,来源:省商务厅。

(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来源: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报告)。

(10)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来源:省经信委(安徽统计年鉴)。

4.有关说明

(1)基础数据不需要市提供。

(2)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

联系处室及电话: 省科技厅计划处,646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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