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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条款,如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机衔接?

作者:吴寿仁     发布时间:2022-10-08     信息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三思派”微信公众号,文章刊发于《华东科技》      阅读次数: 【关闭】


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中重要的一环。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在企业、人才、区域等章中,也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条款。

从科技进步基本法角度,自2015 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后的重大战略决策、政策、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等上升为法律规范,无论篇幅还是内容都有较大的扩展,并实现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间的有机衔接。

透析科技进步基本法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法

众所周知,法律的第一条都是规定该法的宗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进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1993 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一条规定的“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2007 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一条规定的“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和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一条规定的“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不变的是都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成果转化的篇幅及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其中“科技”隐含了科技成果,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隐含了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或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2007 年版《科技进步法》规定),或者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规定),成果转化是其中重要组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 年3 月5 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科技成果转化不顺不畅问题突出”。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顺不畅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提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规定:“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这也是强化“四个对接”的体现。

2018年5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2020 年11 月12 日在浦东开发开放30 周年庆祝大会上进一步指出“疏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的快车道”。增加了“双向”二字,内涵极其丰富。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不仅表明了成果转化在科技创新链中的位置,而且要促进三者融通,融通就是“双向”链接;第二款规定的“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蕴含了科技成果转化要坚持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与中发〔2015〕8号文提出的强化“四个对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原则规定:各类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或职能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对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1.对政府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至于创造什么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规定了两款:一是“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对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2.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对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三项法定要求:一是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这是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6 年多来的系统总结,即必须有机构,有人才,有制度,三者缺一不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对企业的规定。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从引导和促进的角度,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动企业成为成果转化的主体;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且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从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充分体现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4.对科技人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这是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前者是收益分配的原则性规定,后者是通过兼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性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行为规范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科技人员在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流动;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科技人员的奖酬金分配政策。

从上述分析可知,《科技进步法》作为基本法,对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或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出专门法作用,两者进行了较好的衔接。而且,对政府、高校院所采用“应当”,表明是其应尽义务,而对企业和科技人员采用国家鼓励、支持、可以等,但都表明各自的职能或职责。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广义上,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条款大都体现了“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目标和要求;狭义上,突出产学研合作机制,即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通俗地讲就是产学研合作。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或者说产学研紧密合作,应当是“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在合作内容上,一是“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即联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或机构;二是“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统筹“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两个环节。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再到发展新产业。可见,科技成果转化须经历一系列类型不同的活动。对于不同类型的活动,投入的要素资源及资源的配置方式、活动的组织形式等差异很大,绝不是一家机构可独自完成所有这些活动的,必须像接力棒一样,一棒接一棒地由多个机构接续完成。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活动须由多个机构合作完成。不同活动之间衔接得好不好,各主体之间合作紧密程度,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影响较大。当然,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因素比较多,包括科技成果管理水平,知识产权质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等,但主要因素还是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是否完善。好的合作机制必须符合“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

完善中国版“拜杜法案”

美国的拜杜法案,就是让大学、研究机构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我国也借鉴了拜杜法案,即2007 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然而,该规定的出台并没有极大地激发技术发明人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究其原因,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规定,高校院所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复杂的审批手续,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严重影响了高校院所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 号)规定,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基于此,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使中国版“拜杜法案”更加完整,并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衔接。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2014年8 月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指出:“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使他们‘名利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构建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三元”薪酬,并提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和“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厅字〔2016〕35号文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第六十条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将厅字〔2016〕35 号文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表明是要长期执行的国家政策。其中,“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厅字〔2016〕35 号文,也包括新修订的《专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自2016 年以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经历了探索、改革试点、扩大试点、选择40 家机构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等,已经进入探索赋权制度的新阶段。制度的探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赋权改革只进行了5 年多时间,虽然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对它的认识还有待深化,还得继续探索,但探索的重心放在制度建设上。

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厅字〔2016〕35 号文规定,2021 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二是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该文的出台就是深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奖酬金政策。

强化三类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二是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到企业,由企业实施转化;三是科技人员通过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对于上述三条转化路径,分别需要以下三类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体系建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试、工程化是产业化的必经阶段,并分别由相关机构承担。国发〔2017〕44 号文提出:“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目前,上海建设一批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其核心功能是加强中试、工程化、产业化开发。

2.建立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 号)指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并提出“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 号)提出完善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提出“培育、支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是以技术交易为核心;二是将技术输出方、技术采纳方、技术交易服务方(包括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政府等与技术交易有关的各参与方有机联系起来,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三是集聚技术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与技术交易有关的要素;四是构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技术交易的基础设施;五是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技术供求信息对接机制、市场化定价机制与方法、技术交易形式等,使技术交易活动顺畅、高效地进行。

3.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一般以支持创新创业为核心,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加速器等机构(载体)构成的服务体系。国发〔2017〕44 号文提出:“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其中“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是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

另外,2021 年版《科技进步法》增加了第三十五条,鼓励新技术应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景;对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本文转载自“三思派”微信公众号,文章刊发于《华东科技》2022年第5期。作者: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