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职研发【2016】7号
各系、部、处、室: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请在科研处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科研奖励办法
为调动学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实现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科研项目:三类及以上纵向获资助项目,横向合作研究项目。
第二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新品种、新产品、国家与行业标准、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科研获奖:市(厅)级以上政府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办法
第四条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一) 对学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高层次纵向获资助科研项目予以奖励。一类项目奖励10万元,二类项目奖励5万元,三类项目奖励3万元。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数额给予5%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 学术论文
1、在SCI、EI、SSCI、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在自然科学二类核心期刊如《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发表论文每篇0.5万元、在人文社科二类核心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论文每篇0.8万元。
3、在三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扩展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或者理论文章(作者姓名与单位注明)每篇0.2万元,论文字数不超过3000字的,按折半奖励。
4、教育厅认定的三类期刊,每篇奖励0.1万元,论文字数不超过3000字的,按折半奖励。
5、EI境外会议论文、CPCI-S、CPCI-SSH收录的境外会议论文每篇0.2万元;EI境内会议论文、CPCI-S、CPCI-SSH收录的境内会议论文每篇0.1万元。
6、独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院教职工且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给予全额奖励,以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30%奖励。
7、所有论文级别认定均以论文正式发表时相对应的收录数据库目录及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二) 学术著作
1、公开出版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满5万字奖励0.5万元,每增加1万字,追加奖励0.05万元。学术专著须捐赠10册给学院。
2、学术著作合著人撰写字数明确的,参照上款奖励办法奖励。合著字数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专利、新产品与标准等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各级政府对发明人奖励归发明人所有,学院不提留;实用新型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以提供的专利证书为准,只奖励第一专利人。学院教职工工作期间的授权专利,学院为专利权人。
2、国审品种每个奖励1万元,省审品种每个奖励0.5万元;
3、国家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省级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4、国家与行业标准每个奖励3万元;
5、省级科技成果每项奖励0.2万元。
(四)科研获奖
1、国家级奖励:学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按奖项设定奖金额给予1∶2奖励。学院为参与单位,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1奖励。
2、省部级奖励:学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按奖项设定奖金额给予1∶1奖励。学院为参与单位,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0.5奖励。
3、市厅级奖励:学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按奖项设定奖金额给予1:0.5奖励。
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一级学会科研成果获奖,比照省部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程序。科研项目奖励分两次发放,在立项与结项时分别按4:6领取;若未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结项,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已领取的奖金。
第七条 成果与科研奖奖励程序。科研处每年1月上旬开展上年度科研成果的汇总统计、资料审核与鉴定工作。每年3月份开展成果奖励核算工作,奖励结果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兑现。往年成果统计中漏报补登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科研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科研工作成果影响巨大,需给予特殊奖励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退休后三年内(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成果仍可以作为在职成果予以奖励。
(三)同一成果获奖按最高奖金额奖励。
(四)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六)以上所述奖励如未特别说明,均指学院为第一单位,学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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