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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费批报权限的补充规定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12-21     信息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阅读次数: 【关闭】

为贯彻执行经费报销审批中领导干部“回避”原则,特对学校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涉及党委书记所分管部门的批报权限,由院长代行。

2、院长所分管部门的报销审批,经院长审批后,根据报销额度规定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再次审批。

3、各分管院长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发生的涉及本人的经费报销,根据报销金额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或院长审批。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的经费报销由院长审批;涉及院长的经费报销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负责审批。

4、根据党委规定的院领导分工安排,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时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涉及其分管的非财务工作报销审批时,应当只履行非财务工作审批权限,其财务副院长审批权限由院长代行。

5、部门包干经费报销中,报销人为部门负责人或包含部门负责人的,五万元(含)以下,经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初审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初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复审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6、未尽事宜,遵循“回避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