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待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对象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单科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
(四)在学期间参加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经查证确有违反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两年半学制学生累计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五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六门以上(不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五)考试舞弊者。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