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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重视对工勤人员的保密管理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阅读次数:【关闭】

工勤人员,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如承担驾驶、收发、清洁、安保和打字等工作的人员。工勤岗位都是服务性岗位,工勤人员一般不是涉密人员。但是,工勤人员与涉密人员之间难免会存在工作交集。少数机关单位忽视对工勤人员的保密管理,一些涉密人员不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放任工勤人员接触、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知悉涉密信息,致使窃密泄密案件高发,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典型案例

案例1:2007年至2010年,大学毕业生方某作为编外工勤人员在某省直机关工作。期间,方某继续在互联网投递求职简历,境外组织主动与其联系“约稿”。方某利用工作之便,先后从该省直机关窃取文件、资料30余份,其中秘密级文件3份,经扫描后通过互联网陆续传递给境外人员,并获取报酬。2010年,方某考取某市直机关公务员后,主动与境外人员切断联系。案件发生后,由于方某用于传递文件、资料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未能获得直接证据,经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方某公务员录用资格。

案例2:某省直机关工勤人员黄某负责办公楼保洁卫生,其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存放于仓库的报废涉密计算机,藏匿于垃圾清扫箱内带出。此后,黄某尝试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时,被强制阻断。经技术核查,涉案计算机内未存储任何涉密文件、资料。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黄某作出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级别由10级降为9级的处理;对仓库管理员刘某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后勤部部长蔡某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案例3:某区交通局文件收发员吴某属于劳务派遣人员。2015年,吴某在市交通局领取秘密级文件后,发现文件未按保密规定进行封装。吴某保密意识淡薄,擅自阅读涉密文件,并将文件标题拍照后发至微信群内,造成网上传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吴某予以开除处理,对市交通局涉密文件主办处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承办人员董某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案例分析及应对

3起典型案例的发生,反映出机关单位在工勤人员的保密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隐患,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是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来说,工勤人员不应当接触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知悉国家秘密信息。但是,一些机关单位贪图方便,无视有关保密管理要求,客观上为工勤人员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创造了条件,纵容了保密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案例1中,如果机关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管控涉密载体,方某就没有接触、知悉涉密文件资料的机会;案例2中,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出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检查,才给黄某的行窃提供了时机;案例3中,劳务派遣人员吴某正是利用董某的工作失误,非法获取涉密文件。有关机关单位在涉密载体、设备保存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忽和漏洞,这就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要明确工勤人员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工勤人员的组成较为复杂,既有机关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临聘人员,也有劳务派遣人员。对于合同制工人和临聘人员,机关单位作为雇佣方负有管理责任;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机关单位与劳务企业之间保密管理责任的划分就不够明确清晰,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人员不能简单地从人员雇佣关系划分管理责任,必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具体分析。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募、录用环节,劳务公司要负责相关人员的背景审查。在劳务派遣人员正式上岗前,机关单位应当对人员背景进行复审,防范别有用心的窃密者混入其中。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虽然一般由劳务公司负责,但是机关单位必须掌握涉密场所和涉密事项的管理主导权,保证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忠实履行。

三是要完善涉及工勤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目前,机关单位普遍未专门制定工勤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现行相关保密制度内容过于宽泛,对实际工作的规范指导作用有限。如,没有规定工勤人员进出涉密场所开展工作的方式、程序、监督机制和保密注意事项;没有对工勤人员保管、使用、外借涉密场所门禁卡、房门钥匙等提出限制性管控措施;没有对工勤人员网上求职兼职、简历或工作经历填写提出限制;没有针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保密突发事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步骤和措施。在案例1中,方某在网上投放求职简历时,正是提及本人在省直机关从事工勤工作,才引起了境外组织的注意。机关单位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而不是在保密违法行为发生后,简单粗暴地对工勤人员开除了之。

四是要做到对工勤人员保密教育的全覆盖。机关单位应更加重视对工勤人员的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应做到全覆盖。工勤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要加大保密提醒力度,也要重视提醒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操性。案例2中,黄某将粘贴“秘密”标识的计算机带回家,并数次尝试接入互联网,正是极度缺乏保密常识的体现。案例3中,有关部门在调查询问吴某时,吴某甚至认为用手机对文件标题拍照,未拍摄文件具体内容就不算泄密行为,对保密的无知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对保密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是通过查处一起能够教育一片才是我们的追求。“法立于上,教弘于下”,通过保密教育真正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保密技能和水平,将保密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才是保密工作的根本目的。■

                            (作者系广东省保密局:傅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