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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151amjs澳金沙门     阅读次数:【关闭】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使学校在公文、通信、涉外、科研、办公自动化以及会议等方面的保密管理更加科学严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本该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教育与培训

1.学校保密教育工作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实施。要结合学校实际有计划地开展保密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保密意识。

2.保密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师生员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

3.保密教育内容

(1)宣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2)宣传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及技能,保密工作先进事迹;

(3)通报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和失泄密典型案例。

4.保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以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保密宣传教育;

(2)以辅导报告、保密知识讲座等形式,学习传达上级保密工作要求;

(3)以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保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4)以通报失窃密事件、参观失窃密展览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保密意识。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及其保密范围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等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1.纪委(资料室)

2.办公室(机要保密室、档案室)

3.组织人事处(人事档案室)

4.教务处(保密室)

5.成教部(保密室)

(二)一般涉密部位

1.学生处学籍学历科

2.计划财务处财务科、国有资产科

3.职教研究所

4.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5.总务处综合科

6.信息技术中心

7.保卫处保卫科

(三)保密范围

1.纪委: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对干部的审查、教育相关材料;尚未公开的审计调查报告等。

2.办公室:上级和本校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保存、管理;书记专题会、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记录;学校党政印鉴和介绍信的使用;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学校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的信息发布和管理;尚未公布的各类统计数据、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上级部门有关接待外宾的指示、规定;学校接待外宾的计划、活动议程;来华人员的计划、名册,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和协议(含备忘录);领导交办的不宜公开的事项;学校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科研档案、涉密音像资料及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和报表。

3.组织人事处:党员发展材料;干部提拔任用前的考察工作;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人才招聘等考试试卷及答案;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

4.教务处:国家级、省级考试的组织和试卷的保密管理;本校考试的制卷和组织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5.学生处: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

6.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务统计报告或专题报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7.成教院:成人教育考试的组织和试卷的保密管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的组织和试卷的保密管理。

8.职教研究所: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不得向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字及报表。

9.招生就业处:招生考试的组织、试卷的制发及成绩公布前的保密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内容。

10.总务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11.信息中心:校园网敏感信息处理及设备管理和技术保障。

12.保卫处: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等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处理;校内案件调查、通报;国家安全工作。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所属保密工作人员的管理;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保密保卫技术防范设施,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

3.外部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有登记,并履行审批手续;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门要加强涉密计算机与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不得存入涉密信息,非涉密机不得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及资料需存入密码文件柜。

五、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1.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学校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密级文件的领取和退还必须由机要专车接送;

2.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严格办理手续,不得自行传阅;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3.密级文件不得摘抄、复印、翻印,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复印的文件要同正文一样登记,并履行借还手续;

4.领导阅处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当日阅办后应及时退还,当日未来得及阅办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保存,再阅再借;密级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办公室不得随意留置密级文件和资料;

5.密级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光盘等秘密载体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应通过机要通道传递;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外出,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登记,实行两人护送制度,通过机要专车专程传递;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调动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有关部门;

6.密级文件一定要存放在有利于保密的地方,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查找并报失;

7.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销毁,销毁时要有机要干部监督;

8.文秘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

1.召开涉密会议、活动应根据具体涉密情况确定密级,严控参加人员范围,报校办备案;

2.涉密会议、活动的地点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进入人员禁止带入手机,并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带入”标志,场所内应当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3.涉密会议明确规定不准记录和录音的,不得私自记录和录音,不准摘录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印制会议涉及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章登记入册、发放、回收、保管、销毁。会议结束后,会务人员要对会议用房进行检查,防止遗漏秘密载体而造成泄密;

5.涉密会议、活动不得公开宣传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须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并进行非涉密化处理。

(三)通讯、印鉴、宣传的保密管理

1.涉密人员使用普通手机,应遵循以下保密要求。

(1)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涉密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会议等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对公章和印信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

3.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4.公章启用和作废均应登记留存印模,作好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5.对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各种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查。

(四)涉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设备的保密管理

1.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U盘等移动储存介质,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2.凡用来储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信息及有关保密内容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检查该计算机的安全情况,要做到物理隔离;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得连网;

4.涉密资料的复印应有固定复印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复印、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传真机工作人员对所传送的文件、资料,必须进行保密审核,对不符合保密规定的有权拒绝传发;

(五)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

1.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密级文件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密级文件应存入密码文件柜;

2.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一般只能在机要室或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复印;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借阅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返还,不得转借他人;

3.查阅人事档案应经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必须有两名党员同时在场,非党群众不得查阅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不外借;

4.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六、泄密事件的报告、查处、追究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2.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逐级上报,保密委员会在知悉泄密事件后需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部门;

3.在调查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泄密的情节,并根据泄密事项的密级、后果的严重程度给出处理结果,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对泄密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